大家在不同的行业或多或少接触过不少标准,有些是国家标准GB,有些是行业标准,还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从2017年起又增加了团体标准。这些标准的大概介绍我放在下面供大家理解,熟悉的可略过这几段直接看后面。
1.国家标准(GB)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技术要求,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直译为“推荐性”)。根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体健康、安全、环境和国家安全问题。对于其他问题,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大多数国家标准均由国家标准委(SAC)发布,但某些特定行业领域的标准除外。2.行业标准也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内,提供了没有GB标准的特定行业的技术要求。如果制定的国家标准涵盖了行业标准的范围,则相应的行业标准通常会被废除。行业标准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委注册。3.地方标准是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涵盖的、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化要求。它们是在省政府(或经省政府许可的市政府)授权下开发的,通常受到相关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必须在国家标准委注册。它们在其发行机构的管辖范围内适用。4.团体标准有时也译为“社会组织标准”,是2017年获得法律地位的新型标准。团体标准是自愿性的,在没有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在民政部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可以起草和发布。这使得这些组织能够快速创建标准来满足市场需求,因为政府主导的标准的起草过程非常漫长。许多协会标准正在起草,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快速变化的尖端技术领域。5.企业标准由公司起草,仅在该公司内部适用,但必须自行向政府声明。这些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一些企业可能会使用企业标准来证明其产品的技术优势。那这些标准都是由谁来进行管理和发布的呢?其实目前绝大部分的标准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面进行管辖。市场监管总局下面有很多的机关,如下图所示。
其中,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标准创新管理司,两者对外保留的名号为“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英文简写SAC,相信大家在一些标准上见到过这个标记。它有一个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附在文章最后),我们上面提到的标准都可以在上面找到。
具有法律属性,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加以违反、变更,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重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大家可以从网上免费下载。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1)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2)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国家法律、法规或指令性文件规定时,在一定范围内便具有强制推行的性质。
3)推荐性标准被使用单位作为认证所采用的标准时,经过按此标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该项标准。
4)企业向公众明示其产品符合某项推荐性标准时,应当严格执行其明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推荐向公众免费开放,但有些还是需要花钱购买。免费的大家可以从文末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里面查询。除了这些标准外,我们国家针对比如特种设备等还有安全技术规范(TSG)要求,这些也是强制要执行的。这一块是由市场监管总局下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来负责管理的,相应的TSG规范也可以在这个网站下面查到。
除此之外,还有些强制性认证的要求,比如3C认证,能效标识CEL等等,它们是属于市场监管总局下面的市场认证管理司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两个司来管理,它们对外名号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认证要求可以从这里获得。

OK,说了这么多相信你已经对我们国家的标准体系有了一个提纲挈领的理解。最后附上标准查询的两个网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觉得有收获,欢迎点赞转发。